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5号原告朱进平,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罗建忠,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长庆,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卫,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朱进平与被告陈长庆、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进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进平负担。
审 判 长 卢玉婷
代理
审判员 郑丹红
代理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俊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