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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5号

朱进平与陈长庆、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进平,陈长庆,林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5号原告朱进平,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罗建忠,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长庆,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卫,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朱进平与被告陈长庆、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进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进平负担。

审 判 长  卢玉婷

代理

审判员  郑丹红

代理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俊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