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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928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928号

申请人:王俊成。

申请人:张明才。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俊成与申请人张明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俊成与申请人张明才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2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王俊成损失:修理费2100元;

二、经双方确认张明才损失:修理费600元、医药费1817.8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

三、以上合计损失6117.8元,以上损失由王俊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及超出部分的80%计5697.8元,张明才承担超出部分的20%计420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