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928号
申请人:王俊成。
申请人:张明才。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俊成与申请人张明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俊成与申请人张明才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2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王俊成损失:修理费2100元;
二、经双方确认张明才损失:修理费600元、医药费1817.8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
三、以上合计损失6117.8元,以上损失由王俊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及超出部分的80%计5697.8元,张明才承担超出部分的20%计420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