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151号
原告(反诉被告):俞小飞,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反诉原告):刘莲凤,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俞小飞诉刘莲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炜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莲凤于同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对本、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姚炜强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徐鑫生、王微微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再次对本、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俞小飞、刘莲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俞小飞起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到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外事汽车分公司)开出租车,刘莲凤把浙A×××××出租车转给俞小飞开,俞小飞于2015年3月23日将20000元押金交给刘莲凤。2015年12月18日,外事汽车分公司因俞小飞违反公司行车规定,把俞小飞劝退。既然外事汽车分公司把俞小飞劝退,而俞小飞向刘莲凤要回押金,刘莲凤又不给,故俞小飞向法院起诉,要求刘莲凤退还押金。另,俞小飞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赔款打入外事汽车分公司,该款应该是由俞小飞领取,但刘莲凤到公司财务把俞小飞的钱领走,俞小飞要求刘莲凤返还,刘莲凤不予返还。俞小飞当时承包车辆时,刘莲凤要求俞小飞每月多交500元钱,共计8500元,现还有7个月才到承包期满,所以剩余的3500元应当退还给俞小飞。现俞小飞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俞小飞与刘莲凤之间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的《协议合同》及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刘莲凤退还俞小飞押金20000元、保险理赔款8015元、多交费用3500元。刘莲凤答辩并反诉称:俞小飞没有遵守协议,违约在先,导致双方的协议无法履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刘莲凤在外事汽车分公司领导在场主持下,当面补贴俞小飞1500元,俞小飞承诺会好好管理车辆,不会给外事汽车分公司和刘莲凤添麻烦。因为俞小飞是实际承包人,俞小飞作为车主身份在9个多月中交纳营业额、保险费,领取油补,外事汽车分公司也是认可的。权利俞小飞在行使,义务应由俞小飞承担。现在由于俞小飞违反外事汽车分公司的制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应由俞小飞承担违约责任。俞小飞作为成年人,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应严格按协议履行。承包人承包车辆时是自负盈亏的,如今俞小飞无法履行协议,刘莲凤根本找不到司机,车辆无人开。协议明确约定押金在外事汽车分公司,俞小飞自愿和刘莲凤签订协议,俞小飞就应遵守协议,俞小飞违约在先,刘莲凤应收取违约金20000元。刘莲凤没有领取8015元保险款,当时外事汽车分公司的领导打电话给刘莲凤说有3000元赔款,后来刘莲凤用该款把浙A×××××出租车从外事汽车分公司拖出来维修并赔偿了护栏的钱。俞小飞发生六次事故,但没有去维修,俞小飞把赔来的钱占为己有。俞小飞扣押车辆行驶证、保险卡、交强险张贴标志、营运证,直到2016年1月4日止,交强险张贴标志也没有拿出来张贴在车上。现在外事汽车分公司向刘莲凤发通知,要求营业款每天清一次,刘莲凤必须向外事汽车分公司缴纳该部分钱。刘莲凤的反诉请求为:俞小飞支付违约金20000元。俞小飞答辩称:外事汽车分公司于2016年4月通知刘莲凤清卡与俞小飞无关。俞小飞于2015年12月就被外事汽车分公司开除了。俞小飞没有违约,当时俞小飞被外事汽车分公司开除,说好俞小飞第二天把车辆行驶证、保险卡交给刘莲凤,但刘莲凤第二天没来,是刘莲凤自己导致这个结果。后来快元旦的时候,外事汽车分公司打电话让俞小飞交出行驶证,但因元旦放假没去,之后俞小飞去送行驶证等材料的时候刘莲凤也没有来。刘莲凤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俞小飞为证明其主张及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收条一份,证明刘莲凤收了俞小飞20000元押金。2、保险公司理赔单复印件四份、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刘莲凤出具的证明一份、收款收据两份,证明保险公司的事故理赔款应该归俞小飞拿,但刘莲凤拿了俞小飞的交通事故理赔款。收款收据证明俞小飞当时对车辆进行修理的事实。3、俞小飞与刘莲凤的协议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对司机俞小飞处理的通知书各一份,证明俞小飞与刘莲凤签订协议,由俞小飞承包车辆,后来俞小飞被公司开除的事实。4、收款单一份,证明刘莲凤补偿俞小飞1500元钱,俞小飞拿去交保险费了,但外事汽车分公司到现在还不认可是俞小飞交的。5、外事汽车分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事故理赔款的金额被刘莲凤拿走了。刘莲凤为证明其辩称及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6、刘莲凤与孙益兴的协议合同一份,证明刘莲凤与之前的承包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里面也有转让费30000元,且约定违约金30000元。7、刘莲凤与俞小飞的协议合同一份,证明刘莲凤与俞小飞签订了转让合同,如果谁违约,都要支付违约金。8、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刘莲凤补贴给俞小飞1500元的保险费作为补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违约需支付20000元违约金,合同期满后交通事故理赔完毕,归还押金。9、收条一份,证明俞小飞收到刘莲凤补贴给他的1500元钱。10、关于对司机俞小飞处理的通知书一份,证明俞小飞被公司开除构成违约。11、情况说明二份,证明俞小飞扣留车辆出车时必须携带的证件,导致车辆无法运营;证明只有俞小飞作为承包人才能去公司财务领取油补;证明交强险标志至今没有贴到车辆上,公司现在在补该标志,当时是俞小飞领取的;证明俞小飞把证件交给外事汽车分公司的时间。12、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明刘莲凤现在身体不好,一个人开车有困难,刘莲凤并没有与俞小飞解除合同,俞小飞被公司开除,车子停在公司,刘莲凤根本找不到驾驶员,车子也只能开开停停。13、检定证书、收据各一份,证明计价器原本是2014年7月份要年检的,但俞小飞一直没有拿去年检,直到2016年俞小飞把车辆的证件给刘莲凤之后,刘莲凤才拿去年检;证明俞小飞对车辆不负责任。14、汽油费发票一份,证明公司让刘莲凤去领车的时候油箱是空的,车辆发动不起来,后来车辆是拖到修理厂的,俞小飞是违约行为,有预谋的把车辆汽油开空。15、修理费收款收据、修理清单各一份,证明俞小飞开车出事故,对车辆不修理、不保养,刘莲凤花费了修车费用。16、俞小飞起诉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材料一组,证明俞小飞是车辆承包人,其起诉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返还缴纳的营业款。17、外事汽车分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俞小飞被公司开除之后,俞小飞不能私下去公司拿钱,公司让刘莲凤先拿钱去把车修好,但这些钱修车还不够。18、催款通知书一份,证明车辆没人管理的情况下,开开停停,车辆没人开,营运款交不上。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刘莲凤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说好押金20000元给刘莲凤,公司的20000元押金给俞小飞。对证据2中的保险公司理赔单刘莲凤没看到过,也不知道8000元的赔款;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无公章,不是该公司出具的,刘莲凤不知道这8015.05元的存在,也没有领取过;刘莲凤出具的证明是刘莲凤写的,当时是让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都直接给俞小飞;对收款收据刘莲凤不知情。对证据3中的协议合同无异议;对补充协议左下角俞小飞多写一条内容,即“补充从2015年3月份到2016年7月份,俞小飞一次性交刘莲凤每月500元的钱一共8500元”的内容与刘莲凤提交的补充协议不同,是俞小飞单方面写的,对补充协议其余内容无异议;对关于对司机俞小飞处理的通知书无异议。对证据4质证认为,这1500元钱是因为保险额从500000元上升到1000000元,保险费上升,俞小飞天天吵闹,因此刘莲凤才补贴给俞小飞1500元钱,让俞小飞去交保险费。当时是在公司领导的主持下草拟了补充协议,给了俞小飞1500元。对证据5无异议,这是俞小飞被公司开除之后,公司打电话让刘莲凤领取的。俞小飞对证据6不予认可,认为不清楚刘莲凤与其他人的协议。对证据7无异议。对证据8的落款名字上面部分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下面部分有异议。对证据9无异议,认为钱是刘莲凤自愿补偿的。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俞小飞只对六起事故中的二起负有责任。对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2015年12月18日公司将俞小飞开除,之后俞小飞立即到公司去,刘莲凤没有去,车辆没有正常运营是刘莲凤自己造成的。2015年12月30日俞小飞接到通知,让俞小飞把行驶证交到公司,后来因为是元旦,直到2016年1月4日俞小飞把证件交到公司,俞小飞开车的时候车上是有交强险标志的。对证据12、证据13质证认为不清楚。对证据14质证认为不清楚,认为俞小飞开到公司的车辆是有汽油的。对证据15质证认为,刘莲凤是凭空捏造事实,车辆是一切正常的。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当时俞小飞被开除,到公司退保险费、押金及营运费,但公司要刘莲凤同意,俞小飞才起诉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后来公司单方面给俞小飞退了钱,俞小飞撤回了起诉。对证据17无异议,但认为刘莲凤是否拿钱去修车,俞小飞不清楚。对证据18认为不清楚,是刘莲凤伪造的。本院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证据3中的俞小飞与刘莲凤协议合同、关于对司机俞小飞处理的通知书、证据4、证据5、证据7、证据9、证据10、证据17具有真实性,且上述证据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2结合证据5、证据17,能够证明俞小飞因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赔款8015.5元,扣除赔付事故相对方等费用,剩余3515.5元由刘莲凤领取的事实,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证据3中的补充协议、证据8,上述二份补充协议由俞小飞与刘莲凤分别持有,俞小飞持有的补充协议左下角其自行写有“补充从2015年3月份到2016年7月份俞小飞一次性交刘莲凤每月500元的钱一共8500元”的内容,刘莲凤持有的补充协议下部其自行写有“按月交营业款,不得拖欠,否则按违约处理。2015年11月10号刘莲凤”的内容,而该部分内容在相对方的补充协议中并无记载,俞小飞与刘莲凤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二份补充协议上的该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对补充协议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证据6、证据12、证据16与本案诉争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11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俞小飞于2015年12月31日将浙A×××××出租车的行使证(含保险卡)交给外事汽车分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将营运证交给外事汽车分公司的事实,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证据13至证据15、证据18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待证事实综合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刘莲凤与俞小飞签订《协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刘莲凤将其承包的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浙A×××××出租车转让给俞小飞,2015年3月24日后实际承包人为俞小飞,浙A×××××出租车与刘莲凤无关,公司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俞小飞承担;刘莲凤在公司的押金20000元转给俞小飞,由俞小飞支付给刘莲凤20000元;双方遵守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赔付对方违约金20000元等内容。同日,刘莲凤出具《收条》一份,收到俞小飞出租车押金20000元。该合同签订后,刘莲凤将浙A×××××出租车交由俞小飞运营。2015年11月10日,刘莲凤与俞小飞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行情变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转让协议;作为补偿,刘莲凤一次性补贴给俞小飞1500元;任何一方违约,严格按转让协议规定支付对方20000违约金;合同期满后,俞小飞处理完浙A×××××出租车上一切交通违章、事故理赔,一个月内归还押金20000元,超时按银行利息等内容。同日,俞小飞出具《收条》一份,收到刘莲凤一次性补贴1500元;刘莲凤向俞小飞出具便条一份,载明:2015年11月10日开始浙A×××××的理赔款财务由俞小飞领取。2016年1月6日,刘莲凤从外事汽车分公司领取车辆事故保险赔款3515.5元,该款还包括须赔付护栏损失800元。另查明,2015年12月18日,外事汽车分公司出具《关于对司机俞小飞处理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浙A×××××司机俞小飞进入公司半年来,多次违反安全行车规定,共计发生交通事故6次,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为确保公司安全行车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公司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和《辅助司机聘用协议》,决定对俞小飞进行劝退处理并处违约金。同日,俞小飞将浙A×××××出租车停放于外事汽车分公司,未再运营。2015年12月31日,俞小飞将浙A×××××出租车的行使证(含保险卡)交给外事汽车分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将营运证交给外事汽车分公司。刘莲凤收回浙A×××××出租车后对该车进行了维修。
本院认为,刘莲凤与俞小飞签订的《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俞小飞被外事汽车分公司劝退,承包车辆已交还刘莲凤,双方签订的协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俞小飞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的《协议合同》及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俞小飞与刘莲凤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刘莲凤现也无证据证明AT0426出租车的交通违章、事故理赔未处理完毕,故俞小飞要求刘莲凤归还押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刘莲凤与俞小飞的约定,2015年11月10日开始浙A×××××的理赔款由俞小飞领取,故刘莲凤从外事汽车分公司领取车辆事故保险理赔款3515.5元,缺乏依据,在扣除须赔付护栏损失800元后,余款2715.5元应退还给俞小飞,故俞小飞要求刘莲凤退还保险理赔款8015元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俞小飞要求刘莲凤退还多交费用35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俞小飞被外事汽车分公司劝退,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俞小飞已构成违约,故刘莲凤要求俞小飞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根据俞小飞的违约情形、刘莲凤接收车辆后的维修情况,酌定俞小飞支付刘莲凤违约金7000元,故刘莲凤要求俞小飞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俞小飞与刘莲凤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的《协议合同》及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刘莲凤归还俞小飞押金20000元。
三、刘莲凤归还俞小飞保险理赔款2715.5元。
四、俞小飞支付刘莲凤违约金7000元。上述第二、三、四项相抵,刘莲凤尚需支付俞小飞1571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俞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刘莲凤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刘莲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俞小飞负担220元,由刘莲凤负担3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1元,由俞小飞负担25元,由刘莲凤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 判 长 姚炜强
人民陪审员 徐鑫生
人民陪审员 王微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慧?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