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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121号

姚茂杰与重庆市秀山县云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3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茂杰,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21号申请人姚茂杰,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被申请人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60346-9。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和路**号*幢7-3。

法定代表人:林安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姚茂杰与被申请人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姚茂杰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秀山县x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7房地证2015字第xxx号】予以查封。案外人杨湘平以其所有的位于秀山县中和镇xx号房屋【房地产证号:房地证302字第xxx号;建筑面积:1343.89平方米】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姚茂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同意对被申请人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秀山县x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7房地证2015字第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姚茂杰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