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21号申请人姚茂杰,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被申请人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60346-9。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和路**号*幢7-3。
法定代表人:林安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姚茂杰与被申请人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姚茂杰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秀山县x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7房地证2015字第xxx号】予以查封。案外人杨湘平以其所有的位于秀山县中和镇xx号房屋【房地产证号:房地证302字第xxx号;建筑面积:1343.89平方米】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姚茂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同意对被申请人秀山云鹏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秀山县x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7房地证2015字第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姚茂杰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