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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709号

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邵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邵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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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709号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莉,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邵光,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盘利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