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83号申请人马良辉。被申请人温建中。被申请人李建海。
申请人马良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建中、李建海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马占青名下冀E×××××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温建中、李建海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志杰
审判员 韩 鑫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