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2财保83号

马良辉与温建中、李建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良辉,温建中,李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83号申请人马良辉。被申请人温建中。被申请人李建海。

申请人马良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建中、李建海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马占青名下冀E×××××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温建中、李建海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志杰

审判员  韩 鑫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