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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746号

原告陈思佳与被告张彩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思佳,张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746号原告陈思佳。法定代理人陈少长。被告张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佳与被告张彩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彩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思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陈思佳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