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746号原告陈思佳。法定代理人陈少长。被告张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佳与被告张彩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彩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思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陈思佳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赫 来源:百度“”
原告陈思佳与被告张彩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746号原告陈思佳。法定代理人陈少长。被告张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佳与被告张彩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彩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思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陈思佳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