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0215号申请人池洪英,女,1950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谢东,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谢秋瑾,女,1975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浩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东。本院在执行池洪英与谢东、谢秋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谢东、谢秋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谢东、谢秋瑾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