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73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石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