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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738号

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73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石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