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马长辉被执行人陆朝飞申请人马长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陆朝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90元及逾期利息(另计),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朝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在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审 判 员 黄桂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