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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800号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诉周春桃、尹九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周春桃,尹九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800号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杨峰,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秋林,男,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横龙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家骏,男,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横龙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周春桃,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横龙镇。被告尹九斤,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枫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周春桃、尹九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员  王义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廖玲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