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23民督1号

崔昌满对巍娜民间借贷纠纷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崔昌满,巍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623民督1号

申请人:崔昌满,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公务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巍娜,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科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人崔昌满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借款凭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巍娜给付申请人崔昌满5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昌满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巍娜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崔昌满5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巍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