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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006号

谢亚飞与栗会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谢亚飞,栗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006号原告谢亚飞,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栗会玲,女,约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亚飞与被告栗会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亚飞负担。

审判员  余新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