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006号原告谢亚飞,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栗会玲,女,约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亚飞与被告栗会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亚飞负担。
审判员 余新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