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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307号

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燕,马利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丁燕。被执行人马利卫。申请执行人丁燕申请执行马利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