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826号原告李某。被告肖某。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林毅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来源:百度“”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826号原告李某。被告肖某。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林毅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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