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149号原告张俊峰,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于来升,男,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张俊峰诉被告于来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交原告名下SG013846号房产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名下SG013846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