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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149号

张俊峰与于来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俊峰,于来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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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149号原告张俊峰,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于来升,男,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张俊峰诉被告于来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交原告名下SG013846号房产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名下SG013846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