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1487号
原告:凌太玉,农民。
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农民工创业园(天长市天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明,农民。
原告凌太玉与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XX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锦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太玉、被告XX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太玉诉称:2015年6月27日,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当日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盖了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公章,被告XX明签名担保。但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凌太玉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年6月27日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我借款6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被告XX明作为担保人签名担保的事实。2、3张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借给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钱是三张承兑汇票,并且该3张承兑汇票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俊在该复印件上签名盖章证明收到3张承兑汇票计60000元的事实。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XX明辩称:原告、我、周俊我们都是朋友,借钱时,是以公司名义跟原告借的,我本身是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的厂长,由于周俊资金紧张就跟原告借钱,当时借钱的金额和利息我一概不知。当时周俊把我喊住讲公司周转困难,要跟原告借钱,原告讲需要找我签字担保。后来我就在借条上签上了担保人。我一直到现在都不晓得这6万元有没有还,只到法院送传票给我我才知道。被告XX明未提交相关证据。XX明对原告凌太玉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借条上的担保人是我签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俊及被告XX明相互熟悉。2015年6月27日,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其法定代表人周俊向原告凌太玉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当日原告将三张承兑汇票合计60000元交付给周俊,周俊向凌太玉出具借条一张,周俊本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并盖了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公章,被告XX明签名担保。此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就借款利率现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凌太玉的主张能否给予支持。2、被告XX明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凌太玉持借条向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索要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XX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凌太玉要求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2%承担从借款之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凌太玉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6月27日算至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XX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和XX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锦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海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