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454号
原告:延边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长白路。
法定代表人:崔龙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明花,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蕾,女,现住延吉市阳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边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助理
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