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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4370号

谢新霞与卢月萍、关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新霞,卢月萍,关国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370号申请执行人谢新霞,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卢月萍,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关国文,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谢新霞与被执行人卢月萍、关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该案属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关国文在本院有执行案件19件,执行标的1285余万元。被执行人关国文在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新业采石场的征用补偿款已在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2425号执行案件中依法冻结,所有系列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待征用补偿到位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卢月萍名下的闽F×××××号小轿车已在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251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