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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号

周雪春、姚伟等与徐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雪春,姚伟,徐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周雪春。申请执行人姚伟。被执行人徐红卫。申请执行人周雪春、姚伟与被执行人徐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于2014年11月2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6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680元。本案已执行50万元,尚有18768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何永明

审判员 廖剑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伟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