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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779号

褚彬彬与崔宗文、通拉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褚彬彬,崔宗文,通拉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褚彬彬,女,满族。

被执行人:崔宗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通拉嘎,女,蒙古族。褚彬彬申请执行崔宗文、通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红民保字第6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崔宗文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某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宗文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某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景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