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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996号之四

魏明珍与施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明珍,施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9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魏明珍,女,1962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施小妹,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明珍与施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01417号民事裁判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施小妹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尚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