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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2565-2号

吴秦华与倪佳华、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秦华,倪佳华,姚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2565-2号

原告:吴秦华,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倪加列,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佳华,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姚丹丹,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秦华与被告倪佳华、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元,保全费820,合计1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书记员 沈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