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2565-2号
原告:吴秦华,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倪加列,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佳华,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姚丹丹,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秦华与被告倪佳华、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元,保全费820,合计1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书记员 沈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