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翟x当,农民。被执行人黄x菊,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翟x当申请黄x菊失火林木损失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刑初字第10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x菊应支付申请人翟x当案款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四查两查”查工商、查房产、查国土查银行、查车辆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发生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经县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先用司法救助资金先行垫支执行款5000元,待后执行得款后充回司法救助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4执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宗报
审判员 李作良
审判员 马尔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铭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