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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2795号

丁驳军与李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驳军,李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丁驳军,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李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吕某,男,201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系吕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驳军诉被告李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驳军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吕某位于×××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5)双流民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吕某所有的位于×××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现因查封期限届满,原告丁驳军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以上房屋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丁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某位于×××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越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