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159号
原告:卢某某,男。
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兰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卢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159号
原告:卢某某,男。
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兰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