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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2159号

卢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159号

原告:卢某某,男。

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兰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