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中利,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王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柘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中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4执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红伟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