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字第04623号

济源市梨林镇北荣村第一居民组与王正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济源市梨林镇北荣村第一居民组,王正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4623号原告济源市梨林镇北荣村第一居民组。诉讼代表人田富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姗姗,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梨林镇北荣村第一居民组(以下简称北荣村一组)与被告王正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荣村一组诉称:其村东的8.4亩土地原来属于村委所有,后由于村里修路占用其组的地,村委把该块土地调整给其居民组,其居民组取得所有权。2013年夏季开始,被告在该8.4亩菜地范围内强行耕种1.6亩,此后,又强行耕种2.4亩,直到2015年夏季开始变更耕种面积为1.2亩,经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清除侵占的1.2亩土地上的附着物,并赔偿损失2240元。

本院认为:原告北荣村一组主张,其村东的8.4亩土地原来属于村委所有,后由于村里修路占用其组的地,村委把该块土地调整给其居民组,其居民组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审理中,被告辩称,其耕种的土地并非原告所有的,而是其村委的,并提供其村委证明。经本院调查核实,且经该村委主任王汉军证实村东的土地因村里修路调整给原告一部分,村委仍留有部分,据此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中,原告主张的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应先有政府作出确权决定。未经政府确权,系权属不明,原告不能据此以侵权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源市梨林镇北荣村第一居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红伟

人民陪审员  张福培

人民陪审员  牛玉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