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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7131号

孙明与贾继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明,贾继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131号原告孙明,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被告贾继川,男,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与被告贾继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育龙

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

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