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131号原告孙明,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被告贾继川,男,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与被告贾继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育龙
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
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