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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410-1号

贺军超 与韩林平支付令纠纷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军超,韩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贺军超,男。被执行人韩林平,男。贺军超与韩林平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商区法民一督字第4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军超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韩林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林平在甘肃银行正宁支行的存款232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林增锋

审判员 党军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