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杨祯,男,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2301041939********,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小六道街太古新天地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88号17层。法定代表人田春富,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祯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外民二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祯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外民二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祯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祯申请终结(2014)外民二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外民二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宏 伟
审判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张世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