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7996号原告丁胜德,男,194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勇。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胜德诉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胜德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陆维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