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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829号

陈某与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829号原告陈某。被告左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伯槿职务经理被告尚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责人房建文职务经理住所地孝义市府前街92号原告陈某诉被告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  裴治文

审判员  唐海龙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