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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辖终75号

南漳闽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民委员会、南漳县风神工业品大市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民委员会,南漳闽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南漳县风神工业品大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便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吉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漳闽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大巷子***号。法定代表人朱锦清,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南漳县风神工业品大市场。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便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吉生,该市场经理。上诉人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南漳闽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漳县风神工业品大市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鄂06民初5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民委员会、南漳县风神工业品大市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湖北省南漳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南漳闽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因案涉《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及《承诺书》均未约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南漳闽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联合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二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及过渡费180万元、赔偿地质勘探费等150万元、赔偿拆迁损失1000万元等,共计3130万元。因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应由两被告住所地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磊

审判员 林志农

审判员 马春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