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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186号

李梦哲与宋红军、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梦哲,宋红军,雷旭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梦哲,女,2010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李升,男,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李梦哲之父。被执行人宋红军,男,1959年8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雷旭威,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梦哲与宋红军、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宋红军银行存款5065.6元,申请执行人李梦哲之法定代理人李升已领取上述执行款,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代理

审判员  王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