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梦哲,女,2010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李升,男,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李梦哲之父。被执行人宋红军,男,1959年8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雷旭威,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梦哲与宋红军、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宋红军银行存款5065.6元,申请执行人李梦哲之法定代理人李升已领取上述执行款,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代理
审判员 王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