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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00534号

严某某与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某,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00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某,女,土族。

上诉人严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严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马轶强

审判员 元丹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喇雅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