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1723号原告谭瑞芳(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杨春光。被告陈琴(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瑞芳与被告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瑞芳于2016年5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瑞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瑞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34元,减半收取4067元,由原告谭瑞芳负担。
审判员 黄恒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尹佳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