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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民初28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柴国辉、杨莲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柴国辉,杨莲花,胡长林,陈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9民初2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0北大道90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2960-0。负责人戎德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晓华,女,住万年县,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柴国辉,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告杨莲花,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告胡长林,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告陈静,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被告柴国辉、杨莲花、胡长林、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调解并达成正常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柴国辉、杨莲花、胡长林、陈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90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罗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