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203号申请人李彦梅。被申请人李振国。
申请人李彦梅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振国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振国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