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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财保203号

李彦梅与李振国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彦梅,李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203号申请人李彦梅。被申请人李振国。

申请人李彦梅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振国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振国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