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405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满望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滕 搜索“”
马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405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满望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