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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405号

马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405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满望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