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邓法执字第15-681号
申请执行人:慎丽鹏,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5日。
被执行人:范正团,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慎丽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5月7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9741号债权文书,因被执行人范正团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申请执行人慎丽鹏申请执行范正团的公正债权文书,双方约定的执行管辖权法院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且黄河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的核实结果是电话不通,邮寄不回复,就确定核实清楚,出具了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只有借款合同和公证书尾页,无实际给付内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的核实方式过于简单,对借款数额、还款数额实际未核实清楚。在借款过程中有无第三人参与,有无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均不知情。现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势必加大了法院的执行风险,造成不利的后果,为不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慎丽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张少庭
审判员 杨虎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