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刑初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郤某某,曾用名卻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住北京市延庆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郤某某予以逮捕,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以被告人郤某某身体状况不宜收押为由未予收押。同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郤某某取保候审。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郤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文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百里山水旅游公司系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政府下属企业,负责千家店镇下辖景区的日常管理与旅游服务等工作。2011年7月,被告人郤某某经千家店镇党委任命,开始担任该公司副经理至今,负责该公司对外宣传、景区营销及催缴合同款项等工作。2014年7、8月,被告人郤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其催缴的北京新旅程盛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百里山水旅游公司的2014年度年票款8.5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对外欠款。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郤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其催缴的锦绣江山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百里山水旅游公司的2015年度部分年票款9万元用于弥补其前次挪用年票款的亏空8.5万元。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郤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其催缴的锦绣江山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百里山水旅游公司的2015年度部分年票款6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对外欠款。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郤某某未归还的年票款共计15万元。立案前,被告人郤某某主动向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政府领导承认了自己挪用公款一事。2015年12月21日,延庆区纪委将郤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郤某某将涉案款15万元交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千家店派出所提供的郤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千家店镇党委提供的郤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干部任免的通知、千家店镇政府党委会会议记录、千家店镇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京百里山水旅游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千家店镇党委提供的情况说明,千家店镇政府提供的证明,北京百里山水旅游公司经理吴某某提供的证明、发票,朱某某提供的记账凭单及凭证,证人孙某甲、向某某、袁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孙某乙、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银行对账单,锦绣江山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作协议、财务说明、收款条,民事起诉状、延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案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副经理,负责催缴合同款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郤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郤某某在立案前向延庆区千家店镇政府领导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郤某某全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减轻了犯罪后果,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郤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郤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五万元,发还北京百里山水旅游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