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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180号

乔桂莲与王斌、神木县旅游汽车出租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桂莲,王斌,神木县旅游汽车出租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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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180号申请人乔桂莲,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申请人王斌,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申请人神木县旅游汽车出租公司。。申请人乔桂莲于2016年6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斌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神木县旅游汽车出租公司名下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担保人折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的证据和其诉前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神木县旅游汽车出租公司名下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水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