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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财保51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阿县供电公司诉张春、朱小龙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阿县供电公司,张春,朱小龙,万胜国,聊城市光岳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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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51号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阿县供电公司,地址:东阿县前进街。

负责人:高心宇,经理。被申请人张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平阴县栾湾乡。被申请人朱小龙,住河北省南和县闫里乡。被申请人万胜国,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茌平县博平镇。被申请人聊城市光岳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阿县供电公司诉被申请人张春、朱小龙、万胜国、聊城市光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5月20日5时35分许,张春驾驶河北×××××号农用运输车沿东阿县陈高路行驶至牛杨路路口时,与沿东阿县牛杨路万胜国驾驶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又与路口电力设施发生碰撞,造成万胜国受伤,路口电力设施、信号灯设施、电线杆附属监控设备、两车及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万胜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阿县供电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春驾驶的河北×××××号农用运输车和被申请人万胜国驾驶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春驾驶的河北×××××号农用运输��和被申请人万胜国驾驶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先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