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29民保令1号

刘恒琴与张贤跃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恒琴,张贤跃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保令1号

申请人:刘恒琴,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庙。

被

申请人:张贤跃,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申请人刘恒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感情不和,被申请人张贤跃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2017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被城口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恐被申请人拘留满后会对其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故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恒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张贤跃对申请人刘恒琴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张贤跃跟踪、骚扰申请人刘恒琴。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被申请人张贤跃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