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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85-4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泽南,郑宇,许兆强,黄琼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5-4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法定代表人彭北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永森,该社员工。被执行人许泽南被执行人郑宇被执行人许兆强被执行人黄琼芝申请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许泽南、郑宇、许兆强、黄琼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受理费5534元、执行费9823元。本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扣划许兆强、黄琼芝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574.99元,且除本院已查封并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许兆强、黄琼芝夫妻共有的位于平南县丹竹镇平武街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01)字第15000XXXX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许兆强,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许兆强,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将被执行人许泽南、郑宇、许兆强、黄琼芝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胜炎

审判员  黄桂强

审判员  廖培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枢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