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739号原告谭俊梅,女,生于1982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军,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男,生于1980年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俊梅诉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俊梅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俊梅负担。
审判员 许筱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利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