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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739号

原告谭俊梅与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俊梅,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739号原告谭俊梅,女,生于1982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军,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男,生于1980年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俊梅诉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俊梅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俊梅负担。

审判员  许筱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利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