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499号原告娄方美,女,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荣兴大厦A栋13楼-5号。被告吴永金,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荣兴大厦A栋13楼-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美诉被告吴永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方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娄方美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