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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499号

原告娄方美诉被告吴永金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娄方美,吴永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499号原告娄方美,女,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荣兴大厦A栋13楼-5号。被告吴永金,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荣兴大厦A栋13楼-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美诉被告吴永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方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娄方美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