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2民初711号原告林平,女,生于1972年12月26日。被告曹均亮,男,生于1968年9月9日。被告何英,女,生于1972年6月10日。
原告林平诉被告曹均亮、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毛光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平、被告何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均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平诉称,2014年9月,被告曹均亮因做工程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按月息3℅计算利息,借款时间为一个月,逾期未归还。2014年12月,被告曹均亮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曹均亮均未归还。
被告曹均亮与被告何英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被告曹均亮未答辩。
被告何英辩称,2014年被告曹均亮在外面做工程属实,被告曹均亮借该笔款及该笔借款的用途被告何英均不清楚。
被告曹均亮与被告何英于2015年已离婚,该笔借款与被告何英无关,应由被告曹均亮偿还。同时,借条上面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曹均亮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同日被告曹均亮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逾期未归还。2014年12月10日,被告曹均亮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收回之前的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林平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壹十万元正)借款人:曹均亮身份证51292819680909XXXX四川省武胜县旧县乡凉山村十组2014年12月10日”。嗣后,被告曹均亮自愿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未果。2016年3月22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另查明,被告曹均亮与被告何英曾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9日,双方自愿在武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有:“……;
三、男女双方婚后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四、男女双方婚后所有的债务由男方承担,无共同债权;……”。以上事实,有原告林平、被告何英的陈述,借条原件,离婚登记审查表,离婚协议书,武胜县邮政局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短信聊天记录及电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曹均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曹均亮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曹均亮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均亮应承担偿还责任。因该笔债务形成于被告曹均亮与被告何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债务应按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何英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何英辩称不知道被告曹均亮借该笔款及不清楚该笔借款的用途,该笔借款与其无关,因被告何英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二被告在2015年3月协议离婚时约定“婚后所有的债务由男方(被告曹均亮)承担”,该约定只能对二被告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何英的该项辩称理由成立,被告曹均亮自愿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对此,本院予以认可。现原告起诉后,二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二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确认二被告从2016年3月23日开始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曹均亮、何英共同归还原告林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曹均亮、何英共同负担(原告林平已垫付,被告曹均亮、何英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毛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瞿 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