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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行初8号

赵志伟与长葛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伟,长葛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023行初8号原告赵志伟,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生。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长葛市。法定代表人关晓东原告赵志伟诉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志伟承担。

审 判 长 海  国  强

审 判 员 杨  合  庆

代理

审判员 范  志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纪坤(兼) 百度搜索“”